兄弟21年前涉性侵殺害女童 檢:追訴期未過 院方認同裁定羈押
北市成德國小十二歲女童遭性侵殺害案,時隔二十一年宣告破案,是否已逾追訴權時效?士林檢方自始即主張扣除本案偵查期二年多,故未逾廿年的追訴期限;但曾參予刑法修法的司法官認為,無明確偵查對象算不算開始偵查?實有爭議,有很大的討論空間,此案判決的結果,或可釐清新、舊刑法追訴權的模糊地帶。
從警方抓到性侵殺害女童嫌犯,有關法律追訴期就成為爭點,新、舊刑法對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追訴權時效不同,新法為卅年,舊法是廿年,而此案發生在民國七十九年,屬於舊法時期,距今已有廿一年,若無法律相關規範,依法已逾追訴期。
但檢方主張只要偵查期的日子進行,追訴期的時間就靜止不動。此案七十九年發生後,專案小組成立,偵查到八十年間無新事證,已為時一年多,再加上陸續有DNA比對,去年曾重啟調查,比對一名疑犯但最後排除,故偵查期總共約二年。
士林檢方認為,扣掉這兩年的追訴期停止時間,此案追訴時效應到一百零一年,依此向士林地院主張追訴期有效。
法務部副司長林錦村昨在國民黨立院黨團舉行的記者會中表示,涉案的兩人雖適用舊法,但在實務上的見解,只要案件發生後檢方持續偵辦,追訴時效就一直持續進行,沒有消滅的問題,士林地檢署也是以此法律見解,向法院聲押嫌犯獲准。
士林地院行政庭長王梅英是本案開羈押庭的值日法官,她指出,此案確實在發生後即有偵查行為,就目前程序階段,並無明確事證證明時效已過,嗣後兩方對於追訴期此爭點,需再提出各自見解,由法官認定。
惟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,檢、警當初都不知涉案人是誰,根本是毫無對象的調查,如今被逮捕的嫌犯,並不在偵查範圍內,故檢方所謂的開始偵查,已經換算出來的偵查期間二年多,實在都有爭議,有待法院認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