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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1-06-18 01:15
- 工商時報
- 記者崔慈悌、陳懷瑜、張國仁/台北報導
行政院昨天審查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」修正案,確定開放陸客自由行後,若陸客脫逃,旅行社需負連帶責任,將暫停申請送件一個月,或扣除10萬元保證金二擇一,陸客保證人也不得再申請自由行。
為讓陸客自由行能如期上路,行政院昨天由督導觀光業務的政委曾志朗,主持跨部會政務審查會議,敲定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」修正 草案。 根據規定,陸客自由行若滯留不歸,超過指定天數22天(15+7天)仍尋不到,承攬該陸客的旅行社即需受罰,其中第一人滯留或逃脫,僅給予警告, 不作具體處份,第二人以上就需裁罰。
裁罰方式可以二擇一:1個月停辦申請陸客自由行業務,或要在旅行社繳交的保證金中扣10萬元,由旅行社自行選擇。至於逃脫或滯留的陸客,及其由大陸親屬擔任保證人的「緊急連絡人」,未來也不准申請來台自由行,具體的限制期限由相關單位訂定。
除此之外,因應628陸客自由行啟動,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顏大和昨天表示,政府已建立「打擊觀光犯罪跨部會聯繫平台」,整合相關機關查緝觀光旅遊犯罪行為,讓來台觀光旅客能夠玩得愉快,買得安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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